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拍-532-2024121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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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顏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佳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佳燕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對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清償,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各1件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10-6 1675.00 10000分之62 2 臺中 南區 下橋子頭 210-19 18.00 10000分之6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813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027層鋼骨造、集合住宅 二十一層101.00 合計101.00 陽台18.9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之3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478.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197.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4067.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6分之1。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474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