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司拍-535-20241225-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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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陳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佩怡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佩怡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張玉芬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吳佩怡、張玉芬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佩怡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相對 人張玉芬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⑴⑵113年10月1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⑴⑵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143年10月1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 支、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票據、保證、應 收帳款承購契約。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如有一期不為清償視同全部到期。   (七)利息(率):⑴⑵無。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按每萬元每逾壹日以新臺幣貳拾元 計付。   (九)違約金:⑴⑵新臺幣肆佰萬元正。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吳佩怡、張玉芬⑵張玉芬、吳 佩怡,債務額比例:⑴均全部⑵均全部。   嗣債務人吳佩怡、張玉芬於113年10月14日簽發本票乙紙, 票面面額為16,000,000元,到期日未記載,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4日提示仍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24,0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吳佩怡、張玉芬於113年12月16日具狀陳報:渠等有 向聲請人借款本金各800萬元乙事,共計1600萬元,每月利息為40萬元,惟抗辯聲請人將系爭不動產各設定最高限額1200萬元之金額、利息與事實不符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一:(所有權人為吳佩怡)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和平段 448-96 65.07 全部 2 臺中 北屯區 和平段 448-104 1572.96 222/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5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    53.80 2層:    51.41 3層:    51.41 地下一層: 55.39 突出物一層:26   合計:   238.01 陽台:5.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和平段393建號,面積:1428.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9/10000。 附表二:(所有權人為張玉芬)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成功段 92-5 94.22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 51.84 2層: 51.84 3層: 51.84 4層: 30.67 合計:186.19 陽台:19.25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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