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3-司拍-537-2025011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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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孝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民國111年8月12日(2)民國111年11月2 2日。 (二)權利種類:(1)(2)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1)(2)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1)新臺幣14,280,000元。(2)新臺 幣2,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1)(2)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信用卡、本票、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 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 所衍生之金錢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民國141年8月2日(2)民國141 年11月21日。 (七)清償日期:(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1)(2)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1)(2)依照各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2)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 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 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1)(2)賴孝賢,債務額比例: (1)(2)〔全部〕。 嗣債務人賴孝賢於(1)民國111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1,900,000元約定至民國131年8月15日到期清償 (2)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至民國121年11月24日到期清償,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15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964,966元、新臺幣1,718,725元(共計12,683,69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二 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款契約、放款主檔明細、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龍井區 木本 489 108.9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人行道、停車空間、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4層 一層:45.78 二層:46.82 三層:46.82 四層:26.77 騎樓:21.28 合計:187.47 陽台23.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