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拍-538-2024121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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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李怡寬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魏麗芬 債 務 人 張敬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魏麗芬、張敬傑於民國113年8月 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1月21日,另簽立票面金額8,0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魏麗芬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埔厝 大埔厝 528 118.15 全  部 2 臺中市 潭子區 大埔厝 大埔厝 528-2 21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20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 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63.09 二層:62.67 三層:58.70 四層:58.67 突出物一層:26.02 合計:269.15 陽台:10.87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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