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CDV-113-司拍-540-2024121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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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洪嘉宏 林忠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覃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覃宏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約定事項所擔保債務依法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覃宏義於民國113年3月3日向聲請人等借款2,000,00 0元,約定於民國128年3月3日清償。詎相對人自民國113年9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2,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影本1份、借款契約書及本票影本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北屯 26 5073.00 10000分之1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05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1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十二層52.27 合計52.27 陽台10.50 花台0.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12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11176.2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392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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