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CDV-113-司拍-541-2025010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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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若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庚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41年11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即債務人羅庚文於①111年11月24日②111年11月30日③ 111年11月24日④111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89萬元②311萬元③1,130萬元④70萬元,借款期限至①131年11月24日②131年11月30日③131年11月24日④131年11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924,0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區 摘星段 756 115.6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房、停車空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 1層:45.15 2層:47.12 3層:47.12 突出物:17.97 合計:157.36 雨遮:4.28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