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CDV-113-司拍-544-2024122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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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宏竣即葉高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6年1月18日。⑵民國106年1月18 日。⑶民國110年9月29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 ⑶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6年1月16日。⑵民國136年1 月16日。⑶民國140年9月27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 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 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 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葉宏竣即葉高誌,債務額 比例:全部 債務人葉宏竣即葉高誌於⑴民國106年1月20日⑵民國110年9月3 0日⑶民國106年1月20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100,000元⑵500,000元⑶1,700,000元,到期日為⑴136年1月20日⑵為140年9月30日,⑶自民國106年1月20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重新變更為自民國108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37年4月18日止借款金額為1,691,122元以每月為一期,且⑴⑵⑶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37,467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附表、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 229 2,813.00 100000分之58 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24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12層 四層:81.14 合計:81.14 陽台:7.94 花台:0.9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4樓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05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