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3-司拍-546-202501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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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林岦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0年01月2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2,720,000元。             ⑵新臺幣5,1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     、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 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中華民國140年1月2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 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林岦鋒,1分之1。   債務人陳崇孝於⑴民國111年3月7日⑵⑶⑷民國110年1月28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800,000元⑵新臺幣2,260,000元⑶新臺幣1,000,000元⑷新臺幣3,3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26年3月7日⑵民國140年1月28日⑶民國125年1月28日⑷民國130年1月28日,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3年10月7日⑵民國113年9月28日⑶民國113年10月28日⑷民國113年9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706,072元⑵新臺幣2,224,835元⑶新臺幣903,901元⑷新臺幣3,210,909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中仁 277 1,845 10000分之7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5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十三層:90.70 合 計:90.70 陽台:17.2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13樓之1 共有部分:中仁段3060建號,面積:5,809.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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