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司拍-562-202502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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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俊龍 相 對 人 王紹華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王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山河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擔保聲請人(原為「台灣省合作金庫   」,於民國89年1月12日改制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又於民國95年2月10日改制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2年02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6,0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82年02月16日至112年02月1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山河。   債務人王山河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6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此有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5260號債權憑證附 卷可稽。雖債務人王山河已於民國84年06月0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7219、7346建號建物因贈與登記與相對人王紹華,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債務人王山河、相對人王紹華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 229 2,813 100000分之907 (所有權人:王山河)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21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一層:72.10 二層:46.05 合計:118.15 全  部 (所有權人:王紹華)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有部分:北屯段7345號建號,面積:3,05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82 2 734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避難室、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地下一層:1,235.08 地下二層:1,259.93 合計:2,495.01 全  部 (所有權人:王紹華) 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一、二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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