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司拍-570-2025020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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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志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吳燕明 彭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5,6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含本金、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 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因債務人向抵押 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及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8月3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彭雅惠、吳燕明,1分之1。 嗣債務人吳燕明邀同彭雅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67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30年9月15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980,9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催告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龍富 231 2,776.73 100000分之1176 (吳燕明200000分之1176、 彭雅惠200000分之1176) 2 臺中市 西屯區 龍富 232 2,474.03 100000分之1176 (吳燕明200000分之1176、 彭雅惠200000分之117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4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25層 八層:142.32 合計:142.32 陽台:13.28 雨遮:7.21 全 部 (吳燕明2分之1、 彭雅惠2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號8樓之2 共有部分:龍富段715建號,面積:14,679.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64 (含停車位編號02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7) ( 02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7) ( 02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