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3-司拍-571-20250103-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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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邱英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賜杰 債 務 人 石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石賜杰、石孟真於民國113年4月 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7月11日,立有借據並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石賜杰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中華段 0408 95.75 4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029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39.2 二層:43 合計:82.2 4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