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司拍-576-202502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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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黃志誠 代 理 人 黃承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債務,包括借款、債務承擔 、票據、保證、代為清償、買賣價金。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4年10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秀錦,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張秀錦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借款1800萬元,清償日 期為民國113年10月26日,有本票、現金借支單等為證。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8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圖片、現金支借單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張秀錦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狀陳報: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並無借款關係,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且依本院所附之聲請狀內並未見債權人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或借據等形式上足資證明債權之文件)等語,惟據聲請人聲請提出之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書、暨114年1月9日補提債權證明文件等件影本內容形式上相互核對,復與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登記資料勾稽比對,相對人於109年10月26日所簽發票面金額為1800萬元之本票及同日現金借支單所示債務,顯係在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效力所及,且該債權屆期尚未清償,則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里區 仁城 1310 64.02 全部 2 臺中市 大里區 仁城 1321 553.90 23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4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店舖、住宅、停車空間、 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3層 一層:48.80 二層:49.39 三層:48.05 突出物:18.14 合計:164.38 陽台:18.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