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司監宣-413-20250114-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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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且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張○○分得部分不 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並由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簽章(前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特別代理人審核及簽章)。 二、確認前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關於中華郵政公司力行路郵 局之存款金額是否正確,若有錯誤,請更正之,並重新計算各繼承人應得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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