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司監宣-443-20241113-2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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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江○○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並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惟聲請人提出 財產清冊為空白,且未提出由監護人江○○簽名或蓋章之財產清冊切結書、受監護人財產所得資料等文件,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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