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CDV-113-司監宣-530-20241105-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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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呂明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呂張淑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說明特別代理人與受監護人之關係) 二、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呂張淑毓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監護 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