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司監宣-535-20250205-2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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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崔○○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崔○○○存款餘額證明文件正本。(聲請人所提出之 遺產分割協議書現金新臺幣36萬元,與被繼承人崔○○○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之存款總額新臺幣575,605元不符)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記載之台灣人壽保險(0000000000)新臺 幣339,115元為被繼承人崔○○○遺產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記載新興小字第0000000000遺囑金為被繼 承人崔○○○遺產之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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