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司監宣-553-20241121-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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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黃琮琪 代 理 人 朱坤茂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黃高素屏之財產清冊,關於「不 動產」、「動產」、「債權」、「債務」等資料均應填載,如無不動產、動產、債權、債務,或狀況不明,亦應填載「無」或「不詳」,不得空白;並請聲請人即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併於聲請狀或陳報狀狀尾簽章。 二、提出受監護宣告人黃高素屏最新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 單及最近一年之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 三、提出由監護人填寫之財產清冊切結書,並於切結書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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