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司監宣-589-20241210-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現為廖靜芝)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消極財產部分不可空白,可 填寫如附件、無、不知或不詳),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