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司票-10010-20241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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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林君澤、翁粲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 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050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確認聲請之原因及事實聲請人於113年8月「28日」屆期提示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13年8月「31日」不相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