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CDV-113-司票-10236-202411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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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36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賓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瑞賓所簽發票號000296 號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 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如發票人之簽名模糊難辨,形式上無法認定係何人所為時,因涉及票據債務存否之爭執,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票號000296號之本票,發票人「林瑞賓」之簽名模糊不清,已無法辨識,是依前開實務見解,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