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司票-10269-2024112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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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69號 聲 請 人 吳美齡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美賞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美賞簽發之發票日期為 民國112年6月6日、到期日為民國113年6月6日之本票1紙(票號TH0000000),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所示之本票1紙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吳美齡,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讓,惟本件上開本票查僅有第三人吳森田之背書,無受款人背書之情事,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據權利,對上開本票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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