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CDV-113-司票-10378-2024112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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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78號 聲 請 人 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列聲請人易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 定代理人。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834,145元」、 附表金額「834,14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75,211元」不相符。)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五、提出「金仕曼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