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司票-10446-202411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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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46號 聲 請 人 金鑽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友奕、鄭清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是否仍對相對人鄭清水請求本票裁定?(因本票所載鄭清水為擔保人非發票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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