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司票-10487-202411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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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87號 聲 請 人 蔡漢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惠琪、林哲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查報相對人楊惠琪、林哲宇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相對 人楊惠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哲宇(住○○市○○區○○街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因本票上利率16%改寫未簽章,不生改 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為準,但改寫前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年息6%計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