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司票-10490-202412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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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490號 聲 請 人 蔡漢融 相 對 人 楊雅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雅婷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 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楊雅婷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雅婷、許德正於民國11 3年6月21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新臺幣330,000元,到期日113年7月2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及所提之本票上,僅有記載相對人許德正之姓名及電話號碼,而未記載相對人許德正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尚無從逕依上開資料確定相對人身分。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陳報相對人許德正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相對人「許德正」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惟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後,僅具狀陳稱:戶政機關無相關資訊,無法查相對人許德正戶籍謄本,已知資訊為許德正為鴻邦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等語,致本院無法就相對人許德正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許德正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