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司票-10641-202411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41號 聲 請 人 許嘉容 代 理 人 張哲源 相 對 人 林峰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 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查系爭本票未記載利率,故應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聲請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6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8月28日 500,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1日 CH594768 002 111年3月11日 2,000,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1日 TH0000000 003 113年7月4日 1,500,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1日 CH274544 004 111年7月5日 1,500,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1日 CH27454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