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票-10671-2024120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71號
聲 請 人 江威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麒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4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