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票-10694-2024120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94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黎秀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系爭本票票據金額經塗改,為無效票
,繳費前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