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票-10917-202412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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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7號 聲 請 人 陳韋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元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中發票日為112年4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本 票所載發票日為113年1月24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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