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票-10917-202412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7號
聲 請 人 陳韋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元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中發票日為112年4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與本
票所載發票日為113年1月24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