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票-10930-202412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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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30號 聲 請 人 張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陳信育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具狀列相對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並提出「倍恩加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補正本票原本一張。(因聲請狀未見聲證1:本票正本乙張。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