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司票-10939-202412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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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39號 聲 請 人 廖継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育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 ㈡確認附表關於到期日「111年7月2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系爭本票未記載到期日)。㈢確認本票提示日為111年7月23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提示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