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司票-11111-202412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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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11號 聲 請 人 胡振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胡振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 及」字)。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