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3-司票-11141-2024121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41號
聲 請 人 鄭達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石一德、葉秀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石一德、葉秀卿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
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