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司票-11146-2024121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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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146號 聲 請 人 鄭子揚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宗仁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 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其票上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依前揭說明,此本票即屬無效,故聲請人以無效票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