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司票-11214-202412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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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14號 聲 請 人 周雅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丹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注意,本件已有本院112年司票 字第330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供強制執行,無再行核發裁定之實益,是請於補正前斟酌上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