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司票-11216-202412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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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216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O VAN CUONG 吳文強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事項所載金額及附表本票票面 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元(5776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票號TH560846之本票國字大寫金額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柒拾陸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