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司票-11389-20241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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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89號 聲 請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名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秀蘭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鄭秀蘭於民國113年2月26 日所簽發之票號CH618131號,票面金額新臺幣貳萬元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   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   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   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其所執有本票1紙,業經本院113年 度司票字第10612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本票重複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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