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司票-11445-20241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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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45號 聲 請 人 李孟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宥辰、柯凰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系爭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早於到期日之利息起算日其利息請求之部分於法無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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