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司票-11447-20241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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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47號 聲 請 人 楊琇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文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三、提出本票原本4紙。 四、確認訴訟標的價額為「426875.51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五、確認附表第五、六欄利息起迄日及利息計算、小計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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