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DV-113-司票-11453-20241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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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帛緯即甘乃滴企業社、林世鈞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世鈞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