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3-司票-11468-2025020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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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68號 聲 請 人 洪志炫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家鎮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陳報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㈡確認請求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是否有誤?(利率未約定,以年息6%計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