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3-司票-11484-2025032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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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48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相 對 人 懋帆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祐銘 相 對 人 吳祐銘即駿成企業行 相 對 人 張緹汝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 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吳祐銘即駿成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祐 銘即駿成企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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