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司票-11502-202412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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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02號 聲 請 人 温石容 賴怡君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賴怡君 相 對 人 詹文義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係爭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400,000元因未約定利 率,故利息超過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部分,依票據法第124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15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9月18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7日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150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2 113年9月18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12月17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