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司票-11539-2024123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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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539號 聲 請 人 葉秀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鴻傑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11 2年12月23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新臺幣700,000元、500,000元,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 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本票上若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字,即屬欠缺絕對應記載事項,其票據即屬無效。查本件系爭兩張本票僅記載「交付」二字,欠缺「無條件擔任」等字樣,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強制規定而屬無效票據,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訟訴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