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司票-8433-2024102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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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33號 聲 請 人 曾堯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建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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