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司票-8460-2024102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460號 聲 請 人 吳深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續天頣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確 認相對人姓名續天「頣」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續天頤(住○○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5、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