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司票-8534-20241014-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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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34號 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8534號裁定關於 相對人陳慶瑞部分撤銷。 聲請人關於陳慶瑞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陳慶瑞已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死亡,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本票裁定,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需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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