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司票-8592-2024101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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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592號 聲 請 人 江家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博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提示日為113年7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為何?㈡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查本件本票到期日為113年9月15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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