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司票-8725-2024112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25號 聲 請 人 莊家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瑞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列莊家豪即宏旺當舖為 聲請人,惟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莊家豪並非宏旺當舖之負責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聲請人究為何?並提出正確聲請人之簽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聲請人莊家豪非宏旺當舖之負責人。)」,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