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司票-8829-2024100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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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林俊 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相對人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